北京日报:2011年学术界新论点要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30浏览次数:5

 

经济学篇

  ●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包容性发展的问题

  包容性发展是2011年4月以后引起我国经济学界高度关注的一个概念。有学者指出,包容性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共同课题,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行列迈进的重要阶段,能否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关键是体制机制和组织管理的变革,而重点之一就是要实现科学发展和包容性发展。

  还有的学者探讨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包容性发展的关系问题,指出:“十二五”规划提出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本质上就是要实现包容性发展。因为按照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需要实现五个转变:第一个转变是要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理念,重点是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第二个转变是要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第二产业的局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个转变是要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物资资源消耗的状况,主要通过技术进步、改善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实现增长。第四个转变是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加快农业现代化,使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使农村人口像城市市民一样过上现代化生活。第五个转变是在国内经济和国外经济关系方面,从过去以引进来为主,走向以引进来和走出去同时并重的方向。因此,“十二五”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应该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一个重大转变。

  ●关于通胀率的调控问题是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在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下,不断升高的物价指数得到有效抑制,但今后物价走势如何?对此,学界有多种看法。

  有学者认为,此轮物价上涨已接近尾声,自CPI在年内“见顶”后,不会再出现过大的通胀危险。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复苏回升时期,价格往往是上涨的,特别是对经济快速发展、加速转型的新兴经济体来说,物价上涨速度快的特点比较明显,因此通胀只是一个短期危险,并不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不能要求经济回升、收入增长、就业增加却没有物价的上涨。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有可能步入高通胀时代,今后成本推动型物价上涨压力可能会进一步显性化。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导致用工成本不断上涨,油价、电价上调以及原材料涨价等也使农户和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

  ●关于房价是否真正回落的问题,学界存在分歧

  调房价是当今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目标,我国房地产价格和国家调控政策之间的博弈关系,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有专家指出,以限购令为主的新一轮调控更加严厉,很多城市的房价会出现下降的现象。不过,房价跌幅不会超过15%。也有专家认为,现在谈楼市拐点还为时尚早,价格将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楼市库存上升体现了调控政策的效力,这主要是因为在限购、限贷作用下,投机性购房需求受到了抑制。房价有所下降是因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打压,但开发商的资金链仍然能够运转,而我国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新增购房需求仍然没有消化,加上中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期,城市化带来的住房刚性需求,以及地区发展的差距造成的一线城市住房的较高位需求,这些都使楼市还存在继续保持上扬的动力。

  ●关于国家货币政策是保持宽松还是适度从紧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论

  有关央行是否应放松紧缩货币政策的问题引起了关注。专家认为,进入2011年以后,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稳健的货币政策渐次推进,紧缩货币政策的代价,可能使得经济增速有加速下滑风险,但通胀压力依然严峻。也有专家认为,央行一系列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举动阻断了较小借贷者获得信贷的通道,打压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一些专家认为,央行货币政策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收缩信贷,经济增长可能乏力,如果保持宽松,物价有可能快速上涨。也有专家认为,央行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货币政策转向的明显信号,可以看作是刺激政策退出的开始。

  (孙咏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副教授、王颖/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哲学篇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受到持续关注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内在关系和任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蕴含着时代化和大众化的思想,时代化、大众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新形势下的延伸和必然要求,也是针对新情况、回答新问题的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在于开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和广大人民,加快建设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于如何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涵义的领悟和把握问题,我国学者对西方汉学家提出的诸如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民族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要求,是“拒斥普遍规律的异端”还是理论实践相结合导致革命胜利和理论发展等问题进行辨析。学者认为,把握西方汉学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解正出现摆脱主观臆测的发展趋向,将有益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涵义的领悟和把握,巩固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上的话语权,提高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国内外学界关注“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

  2011年7月,国内翻译出版了《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一书,这本著述的作者是西方最具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之一、当代英国最杰出的文艺理论家和思想家、西方新马克思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特里·伊格尔顿。此书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这部著作于2011年4月由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后即引起西方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议论。比如,有评论认为,“面对当前已经如行尸走肉般的资本主义,这本书回归到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并发掘出其哲学理论中的本质力量。他没有回避马克思思想中的不足,但又充分阐述了马克思对当今社会强大的影响力。”

  国内一些学者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主义内部的各种痼疾纷纷显露,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更让西方人开始质疑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生命力,种种迹象显示,现在正是引人入胜地讲述马克思主义与当今世界关联性的正确时刻。作者希望通过这部书厘清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认识,他在书中反驳了“马克思主义终结了”、“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都是正确的,但是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宿命论”、“马克思主义是乌托邦梦想”、“马克思主义将世间万物都归结于经济因素”、“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学说是最无用过时的”等观点,进一步阐明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运作市场经济体系的可行性,同时还为马克思主义与可持续发展观找到了一个极佳的契合点。还有一些学者指出,此书基本上代表了西方关于马克思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我们以世界眼光多种视角研究马克思主义提供了新的思路,它的出现说明西方学者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正在向纵深发展,意味着马克思主义重新为人们所重视。

  ●如何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受到关注

  从我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重大命题之后,全社会十分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为了更好掌握和践行这一价值体系,学界又进一步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问题。

  关于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有学者提出:在关于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一种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适合于价值思考的理论和方法。我们今天积极地去探索自己的价值体系,表达价值观念,与过去根本不承认社会主义代表一种社会价值体系的“左”的观念相比,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它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含有的一种文化觉醒和文化自觉。学者认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在于总结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精神文化成果,以凝聚其精华,归结其要义,展现其魅力。具体说来,就是要把其作为我们最根本的目标共识,动员和凝聚全国人民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使之创造奇迹,并将继续引领我们前进的那种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加以最准确、最精炼的概括,给全国和全世界提供一个富有说服力和号召力的表达与承诺。因此,这一举动的意义,无论怎样说都是极其重大而深远的。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问题,目前学者提出了多种表述,诸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本、公正、民主、和谐”;“共同富裕、公正民主、科学文明、人本和谐”;“劳动优先、共同富裕、公平正义”;“集体主义”;“共享共建”;“民主、平等、公正、互助”等等。但在这个问题上,到目前为止学界尚未形成共识。

  ●“北京精神”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北京精神”的表述语公布后,“北京精神”随即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有学者提出:“爱国、创新、包容、厚德”是一个有机整体,充分体现了城市精神与核心价值的相互协调、城市共性与北京个性的相互兼容、历史底蕴与未来取向的相互统一、城市特色与市民气质的相互融合,反映了北京特有的文化品位和首善特质;作为城市精神,它是首都人民长期发展建设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概括和总结。

  有学者对如何践行“北京精神”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这是时代的要求,因为首都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发挥首都国家文化中心的示范作用,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建设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中心,迫切需要有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巨大的智力支持。弘扬“北京精神”,目的就是要更好地凝聚首都市民的智慧和力量,激发起首都市民的满腔热情和极大的干劲,更好地推动首都的科学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2011年,由黄枬森教授主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出版,为哲学创新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方法和途径。这套丛书由四部组成:第一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当代构建》、第二部《时代精神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第三部《现代科学技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第四部《中西哲学的当代研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这套丛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给予了规定,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为:一个整体——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五个部门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辩证唯物主义人学、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价值论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哲学创新应该从全球和中国实践出发,从哲学高度看时代、从时代高度看哲学。此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基本内容和实现路径也应当借鉴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当代研究的视角。

  ●社会转型期道德问题是学界关注的焦点

  2011年4月,温家宝总理指出:近年来相继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结合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道德现象和问题,学界对社会转型期的道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归结起来有三个核心问题:道德状况如何评价?为何如此?怎么办?

  关于道德状况的总体评价问题,学界有两种基本观点:“道德滑坡”和“道德爬坡”。两种观点都有大量事实作支撑。“滑坡”论给出整个社会都在关注的道德问题,指出道德状况处于“崩溃”的边缘。而“爬坡”论指出,评价中国人的道德,要分清主流和支流,从主流上看,中国人呈现了良好道德风貌。要判定某个社会,或某个时期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下起落,是个极其困难的问题。

  学者普遍承认,当前中国的社会道德存在一些失范现象。虽然社会转型期必然带来道德的阵痛,但这并不是说我们无计可施。只要针对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问题,就可以得到缓解乃至解决。

  ●政治哲学仍然是今年的“显学”

  哲学各学科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对政治哲学的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政治哲学研究有两个维度:一是马克思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内在关系,讨论马克思主义有没有自己的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是什么关系、如何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等基础性问题;二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政治哲学以及现实社会的相关问题。

  中西方哲学研究的视角在于对人类历史上著名哲学家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行梳理,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建构提供思想的资源。从亚里士多德到孔子,从古典时代到现当代,涉及人物、理论众多。伦理学从政治伦理的角度,讨论政治哲学中的伦理问题。权利、公平、正义、自由、和谐、公共理性、全球伦理等都被纳入到政治伦理的讨论中。

  (郭清香/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董明发/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政治学篇

  ●党内民主受到学界广泛热议

  有学者认为,民主和法治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科学之路,其关键是大力推进党的民主执政和民主决策,实现党与国家机构关系的民主化和党内的民主化。从民主模式的选择来看,我国需要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来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形成一种非政党竞争的体制。

  关于民主集中制问题,有学者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是我党对民主集中制作出的最具创新性的理论概括。这个定义式的论述表明:民主集中制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四个关键的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和“相结合”。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就要科学地、合理地解读这四个要素。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民主,它要求把集中与民主相联系,使之从属于民主制度,在党内充分实行民主。

  ●“政治参与”成为讨论热点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不少学者对在现有政治基本体制框架下扩大政治参与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学者认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有不同的路径。西方民主的发展是先通过选举制度解决政治竞争问题,然后不断扩大政治参与的包容性,最后将民主深化至社会领域。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可以考虑采取一条在非选举领域进行民主建设的道路,即先发展行政民主,后发展政治民主。

  也有学者认为,从古今中外的各种社会治理形态来看,大多数国家政治无非是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两种要素不同程度的混合;所谓良政,就是要保持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平衡,让精英团队保持领导力,让平民团队保持影响力。从当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政治天平存在某种向精英政治方向倾斜的倾向,平民团队则由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途径不畅而常常变得“火气十足”。

  ●关于如何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问题

  学界现有研究的一个共识是,腐败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原因在于权力过分集中,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有学者认为,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体系是反腐败的基础性工程,十七大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远期合理性,但在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性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短期来看,应将强化监督权作为加强权力制约的突破口,建立一个独立性强、授权充分、职业化的反腐败机构。也有学者认为,腐败多发的根源在于权力结构的设置不够科学。反腐要进一步,就要把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并使其相互制衡。

  ●基层治理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有学者认为,在目前城市社区治理以政府和居委会为主体的情境下,政府应扮演社区治理规制者、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者和社区自治指导者三重角色,居委会则应扮演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者、社区居民权利代言人和政府社区事务助手三重角色,但实际上,两者均存在角色迷失问题,其根源在于社会自治能力不足、社会管理体制转型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以及居委会的资源约束和自身利益驱使。

  也有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治理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但作为治理资源的农村传统力量不仅未生长起来,反而进一步瓦解衰落,随着国家资源的输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分利集团,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国家输入农村的资源被地方分利集团截留,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被侵蚀,另一方面国家在对付妨碍乡村善治的各种离散力量而强烈要求农民支持的时候,却难以获得回应。

  (许耀桐/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晓洲/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

    法学篇

  ●如何处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受到关注

  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力求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与理性协调。我国现行刑诉法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的处理上还存在不足。

  基于我国立法更倾向于犯罪控制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状况,有学者建议将刑诉法中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因为我国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应当对此有所体现,毕竟“人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如果将“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人权对话交流的主动性,增强我国在国际人权对话与斗争中的砝码。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有学者建议: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为总则中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不是附庸于证据制度部分。仅仅一个原则性的确定,并不意味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措施到位,草案并没有解决与强迫自证其罪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草案并没有删除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随之而来的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和应当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此外,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在第49条中,淹没在证据制度中,而不是规定在总则中,实际上限制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范围。

  ●学者进一步探讨了民事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

  有学者认为,现行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解决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没有解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本质问题。

  学者认为,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有必要规定,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定也分两个层面,即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但是,如何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有难度,像德国、日本都没有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制度,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保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规定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再规定;或者,在保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同时,增设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的条款。

  ●关于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问题

  有学者认为,应适当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如果没有这一权力,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和事实发现的准确性将大大降低,而根据证明责任下裁判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所以,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应有所扩大,应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列入法官取证范围,同时,人民法院为审核对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或有重大疑点的证据,需要进行勘验等取证活动,不应受取证范围的限制。还有学者提出,完善法官调查取证应确立以下制度: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当事人讯问制度、谨慎排除非法证据制度、法官勘验制度。

  ●关于如何认识调解优先与诉权保障的关系问题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有关调解的各项改革措施使我国的法院调解呈现出一种强势作为。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使法院调解程序更具制度理性和实践可操作性;然而,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程序相较于诉讼制度的功能优势绝不能成为其弱化公民诉权的依据。

  一些学者认为,从保障民众诉权,促进社会正义角度看,现行制度仍有若干需改进之处:应进一步强化自愿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调解自主权;应加强审前调解,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应规范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的再认识

  有学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和解契约,但民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其契约性质的立法意蕴,结果,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解决纠纷方式所应有的功能被大大削弱。

  学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非讼程序。但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有效需经司法确认,这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讲都是不能立足的。有学者提出了改革建议: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采用裁定形式;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应围绕协议所约定的给付义务是否适于强制执行而非是否有效;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才能启动。

  ●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法理学界的研究热点

  社会管理创新关键是以法律为内核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如欲标本兼治,就应进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而法律是社会管理的最重要方式,为此,应当在法哲学的高度辨证施治,构建五大创新机制:坚持情理法结合的原则,建立释法说理机制;坚持治患与防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会风险评估法律机制;坚持调解的类型化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纠纷解决法律机制;坚持程序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法律协作联动机制;坚持命令式执法与互动式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民意表达释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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