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1浏览次数:93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是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加强对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管理,省社科联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浙江省社科联暂时只受理申请法人登记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暂不受理申请合伙类或个体类登记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第三条 凡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向浙江省社科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名称;申请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宗旨、主要业务及业务发展规划;举办者名称或发起人姓名,以及签章;

  2、章程草案: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订严格规范的章程草案;

  3、住所情况及证明:即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开办资金情况及来源证明;

  5、人员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研究骨干的基本情况(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6、举办者单位或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7、机构设置情况:包括理(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机构及执行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内设机构或部门情况;

  8、省民政厅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第四条 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主要业务范围为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或实务研究,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规范的名称,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须向省民政厅申请预登记,并取得其核发的《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根据其申请人隶属关系、业务活动范围及资格条件,分别冠以省、市、县(市)行政区划名称;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其条件、规模及业务范围,可称为院、中心、所等。

  4、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须有五位以上发起人或二家以上发起单位。根据其规模和条件,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可设为研究院、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以浙江冠名的研究院,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浙江冠名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余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研究院至少有10名以上与业务领域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学历专家学者为研究力量,研究中心或研究所至少有6名以上与业务领域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专家学者为研究力量;

  以市(地)冠名的,研究院至少有7名以上与业务领域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专家为研究力量,研究中心或研究所至少有5名以上与业务领域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专家学者为研究力量;

  以县(市)冠名的,研究院至少有5名以上与业务领域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专家学者为研究力量,研究中心或研究所至少有3名以上与业务领域相适应的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专家学者为研究力量。

  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真实、清楚,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总额的三分之二;基本研究力量,应以本省专家为主;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等组织机构必须设置完备;研究院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研究中心或所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以租用、借用、自有、划拨等方式取得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组织创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担任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教育科研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五条 资格审查程序

  浙江省社科联对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的程序是受理、初审、复审、批复。

  1、受理。发起人所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必须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和条件,方可受理。

  2、初审。由省社科联职能处室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省社科联党组会议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4、批复。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发起人或举办单位,省社科联作出“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

  对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发起人或举办单位,省社科联出具“不同意筹备成立”的意见。

  第六条 经省民政厅核准批复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须将整套登记申请材料送交省社科联。由省社科联审查通过后,在申请材料上签章。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自省社科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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