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9浏览次数:5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Federation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ircles),简称浙江省社科联(英文缩写为ZJFHSSC)。
第二条 浙江省社科联是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我省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搣三个代表攠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攠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团结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充分发挥搣桥梁纽带攠、搣组织协调攠、搣咨询服务攠、搣宣传普及攠的职能,促进全省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为我省乃至全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搣三个代表攠重要思想,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
2、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3、动员、组织、引导全省社科工作者立足浙江,面向实际,面向未来,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和科普咨询,为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为党和政府决策发挥搣思想库攠、智囊团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课题管理,支持全省社科工作者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
2、组织开展和指导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营造健康的学术氛围;
3、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4、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5、资助出版和宣传推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6、联系、指导、协调和管理省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工作,指导市、县等社科联工作,密切与省级社会科学教学科研单位的联系;
7、根据政府的授权,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管理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8、编辑出版《浙江社会科学》和内部资料,主办浙江社科网,加强社会科学信息工作和信息化建设;
9、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党和政府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社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0、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县等社科联和省级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学会、研究会、协会等),履行必要的入会手续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省级学会、研究会、协会等)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并承认本会章程;
2、会员中应有相当数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并有声望较高的学术带头人;
3、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咨询等活动;
4、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办公场地。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活动、科普活动、评奖活动和其他活动;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5、参加本会组织的评选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6、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和布置的任务;
2、定时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及时反映活动情况;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根据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遵守本会章程;
3、长期不开展活动。
 

第四章 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与社会科学界的联系与合作,部分省级社会科学教学科研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可作为本会的理事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推荐理事或常务理事候选人,经选举通过参加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代表所在单位参与本会领导机构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各单位与省社科联的工作,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代表及理事候选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名额分配原则和产生办法,由本会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省社科联机关及本会上级主管部门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4、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决定和认可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分配原则和产生办法;
4、讨论并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等的变更和增补;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决定本会有关重大问题。在省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专职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推选单位提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调整或增补,并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认可。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团体会员会费;
3、海内外热心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2004年12月25日经本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点击查看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