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ald Grimen教授主讲“自由裁量推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1-10浏览次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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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思勉人文讲座”第56讲“自由裁量推理”(Discretionary Reasoning)在闵行校区人文楼5303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讲座由挪威Oslo University College教授Harald Grimen主讲,哲学系暨知识与行动研究中心郁振华教授主持。

  在讲座中,Grimen教授首先追溯了历史上人们理解自由裁量(discretion)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从结构的角度把自由裁量理解为一种能作出自主判断的被保护的空间,可称为“自由裁量空间”;二是从认知的角度把自由裁量视为一种推理或者论辩的方式,可称为“自由裁量推理”。鉴于学术界对后者的研究比较少,Grimen教授着重从自由裁量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自由裁量的环境之为不确定性的根源、自由裁量的规范性语境和自由裁量的负担等四个方面具体展开了他对自由裁量推理的理解。

  自由裁量推理实质上是一种针对我们应该采取何种行动而进行的实践推理。借助Toulmin的论辩模型,Grimen教授认为自由裁量推理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前提(对某一特殊情境的描述)、结论(某个行动)和担保(允许由前提向结论过渡的规范或推理规则),其中担保又可进一步区分为道义担保、工具性担保和目的论担保三类。实践推理构成一个连续体,其中最为重要的变项就是担保的效力。不同于毫无根据的幻想,自由裁量推理要受担保的约束,但只是一种具有较弱规范根据的实践推理。

  所谓自由裁量的环境,指的是在实践推理中使自由裁量成为必要的那些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推理不确定性的根源。Grimen教授以法律推理和临床判断为例具体分析了自由裁量的环境。就前者说,作为一种具有较强规范根据的担保,法律规则应该具有一种类似演绎推理规则的效力,但事实上这却是难以企及的:一是因为在从描述性前提到规范性结论的推理中并不存在非常强的担保,二是由于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纯粹形式的,于是引发了一个经验层面上有关法律规则的可应用性问题。就后者说,做出临床判断时所凭借的担保是所谓的假言命令,它应该表述存在于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经过证实的经验相关性或因果联系。但是,在医学领域中,人们不可能从总体层面的数据出发得出有关特定个案的确凿无疑的结论。

  自由裁量推理不仅受到调控行动的规范(即担保)和有关合理性的普遍规范的约束,而且受到特定的有关普遍的规范性预期的约束。后者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的规范性语境。Grimen教授着重分析了对于自由裁量推理的三种规范性预期:一是主要适用于司法自由裁量的平等对待(或形式正义)原则,它要求所做出的判断具有跨时间、跨空间和跨个体的比较一致性。二是主要适用于临床判断的可复制原则,若一个诊断不能复制,这意味着人们有很好的理由相信这个诊断是不真实的,即或者是由一个错误导致的,或者是源于某人的想象。三是主要适用于各种护理领域的个体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例如,护士或教师必须根据每个病人或学生自身的特殊性来对待他们,来确定什么是对他们而言最好的。

  所谓自由裁量的负担,指的是那些导致自由裁量推理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原因。这些原因为自由裁量之为一种实践推理所固有,即使这种推理是以一种最有学识的、自觉的、一丝不苟的和负责任的方式来进行。Grimen教授主要分析了三种造成自由裁量推理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原因:一是自由裁量所使用的决疑法主要应用的是类比推理,而类比是不能传递的。二是案例之间的同异通常需要在特定的描述之下进行比较才能得出,但描述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不存在判定描述是否充分或完全的标准。三是第一手经验在自由裁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定的个体之间不可能充分地相互取代,因此不可能期待两个不同的个体得出完全相同的结论。

  Grimen教授最后指出,在如何正确对待自由裁量的问题上,着眼于结构视角的手段往往具有惩罚性、规训性、分裂性、延迟性和阻塞性等特点,致使自由裁量空间在官僚体制的压力面前愈来愈小,而着眼于认知视角的手段则具有生成性、支持性、诱导性、协商性和参与性等特点,有助于保持专业领域的自主性,改进自由裁量推理的品质。

  演讲结束后,哲学系暨知识与行动研究中心的部分教师与同学跟Grimen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问题涉及自由裁量推理与其他实践推理的区别、如何改进自由裁量推理的品质、自由裁量推理的默会方面与论辩方面的关系、日常生活世界与专业领域的连续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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